各位领导、各位群众、各位网友:您们好!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22条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可是,整我这群贪官污吏,却故意歪曲狡辩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并非只有被判处刑罚的,才能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并非只有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才能给予开除处分。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并非只有被判处刑罚的,才能给予开除处分。???
类似的法律或法律条款,还有很多。特别是《刑法》上的很多条款,如果都可以这样加个“并非只有……,才能……”,那中国的“法制”不出现颠覆性的动荡和混乱吗?
很明显,整我这群贪官污吏,已经成为明目张胆的“黑恶势力”了。
梁平一中的校长兼党委书记王玥、副校长兼工会主席肖贤贵,本应当维护本校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可是,他们不仅严重丧失了公正立场和法制观念,反而还成为了这群“滥用职权、以权整人、欺压群众”的贪官污吏的“先锋队”,居然暴力欺压群众。
如果各级各类的国家机关,还不为老百姓主持公道、伸张正义,那老百姓还能够相信谁、依靠谁???这是迟早会搞垮国家、会导致天下大乱的。
盼各位群众、各位网友,帮我向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反映。
谢谢您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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