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四审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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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三审申请人):本人个人信息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三审被申请人):重庆市梁平区教委
法定代表人:周 刚(教委原主任) 电话:略 地址:略
诉讼请求:
一、撤销重庆市高级法院的“(2018)渝行申352号”行政裁定书。
二、裁定本案应当由各级法院受理、审理,并完全支持原告一审诉求。
三、对本案的实体进行审理和判决。判决一审被告在本案中的各项行政行为违法。应当立即依法整改。并赔偿原告的一切经济损失、精神损失。并在公开场合向原告赔礼道歉。
事实和理由:
2016年4月,梁平县公安局以怀疑我在QQ群发表了不当言论为借口,对我行政拘留7天。那些QQ群聊天留言不是我发的。我的QQ号以前多次被别人盗用。我有电子证据。况且,《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任何一条是针对QQ群聊天来制定的。很明显,这是有人故意乱认定事实、乱定性、乱适用法律。事后,我们学校居然以此为借口还停止我的工作三个月。这明显违反了《教师法》第14条等。至此,原非法拘留,就是我们学校的某些贪官污吏,勾结梁平县公安局的某些贪官污吏合谋的真相本质,完全暴露。于是,我就梁平县公安局的拘留,向重庆市公安局申请了行政复议。无效后,我就向上控告。梁平区教委于2017年5月又依据同一借口,对我作出“降工资”的行政处分。这更加明显违反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22条和“行政执法一事不再罚原则”等。至此,原非法拘留,就是梁平县教委的某些贪官污吏,勾结梁平县公安局的某些贪官污吏合谋的真相本质,彻底暴露。这更加反证:原非法拘留,就是一些怀疑我举报了他们的贪污犯罪的贪官污吏对我进行的打击报复和陷害迫害。我依法就梁平区教委的行政处分,向梁平区人社局和重庆市人社局申请了行政复议。可是他们都严重丧失了公正立场和法制观念,没有依法纠正。我不得不于2018年3月15日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起诉梁平区教委给我下发的“梁平教发【2017】33号”行政处分决定不合法,请求予以撤销。我们学校的某些贪官污吏多次对我进行长时间的、恶劣的、严重违法的、超越法定权限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没有法律依据的非法迫害。我向上级反映后,材料转到梁平区教委。可梁平区教委还敢多次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答复。我起诉其构成严重的不作为。请求法院确认其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非法。2018年3月23日,我收到了梁平区法院的“(2018)渝0155行初21号”行政裁定书。法院故意不立案。其借口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3条(3),明显与本案不符合。我不服,上诉至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庆二中法院却以“(2018)渝02行终字135号”行政裁定书,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书面答复。我不服,又上诉至重庆市高级法院。2018年10月25日我收到了重庆市高级法院的“(2018)渝行申352号”行政裁定书。结论是“驳回我的再审申请”。其理由是:“纪律处分,不是行政行为。故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真是荒唐至极。(一)重庆市梁平区第一中学勾结梁平区教委于2017年5月给我下发的第一个处罚文件“梁平教发【2017】33号”是明显不合法的。(1)明显违反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22条、第41条、第42条、第45条等。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22条之规定,我顶多够“警告”处分。无论如何,我不该受“降工资”的处分【出示《纠正错案申请书》和“处罚对应表”】。他们故意非法加重处罚,属于典型的“情节轻重认定错误”。根据“行政执法一事不再罚原则”,他们故意“重复处罚”本身就是非法的。他们借“重复处罚”之机故意“放大处理”“加重处罚”,实际上就是对我不服原拘留、所进行的申诉和控告而进行的新的打击报复。而且事前我就向他们提出过严正的交涉。他们是故意滥用职权、以权整人、欺压群众。这是赤裸裸的职务犯罪行为。这是赤裸裸的黑恶势力行为。(2)我们学校召开的教师大会,绝大多数老师不同意给我“降工资”的处分。他们故意向老师们隐瞒事实真相。故意不统计赞成的多少人、反对的多少人、弃权的多少人。他们是故意强行通过的。属于程序违法。连我在大会上陈述事实真相,他们就不准我把话说完。(3)那些QQ群聊天留言不是我发的。他们强行认定到我的头上。属于乱认定事实【出示“电子证据”和《纠正冤案申请书》】。由此可见“梁平教发【2017】33号”文件是非法的。(二)梁平区教委多次发出行政处罚文件,就是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作为,也是其具体的行政行为之一。梁平区教委的行政行为,明显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梁平区教委的行政行为,也明显违法。尤其是其发出的“梁平教发【2017】33号”行政处分文件,明显违反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22条等。所以本案符合法院立案的受理要件。(三)一二审法院不予立案的依据是《行政诉讼法》第13条(3)。明显与本案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13条(3)的原文如下:“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我是学校的教师。我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编制。我不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我更不是梁平区教委“教委机关”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梁平区教委的行政处罚,也不是同一个法人单位(教委机关)内部的奖惩或任免。所以此案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13条(3)所说的那种情形。(四)“行政机关对本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也不是可以“为所欲为、无法无天”。如果明显不合法、不合理,经过申诉无效,也可以提起诉讼。只是应按“劳动争议”的程序起诉。(五)三审法官认为“纪律处分不是行政行为”更是荒谬。凡是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任何行为,都是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又包括“行政处分”。“县教委”的“行政处分”,和公安局的“行政拘留”,都是同一个性质,都是“行政处罚”,都可提起行政诉讼。说“纪律处分不是行政行为”,难道是说:梁平区教委的“纪律处分”是“黑恶行为”吗?(六)“纪律处分”也不能无法无天、为所欲为。“纪律处分”也不能超越法定的底线。“纪律处分”明显违法,国家机关也必须依法纠正。某些贪官污吏,打着“纪律处分”的幌子,故意“以权整人、欺压群众”。更应当依法严惩。(七)根据“行政执法一事不再罚原则”,国家公职人员犯了错误应当行政处罚的,应当首先由主管部门进行纪律处分。并作出一次性处理。专门机关已经处罚了的,不得再由主管部门重复处罚。不得多头执法、重复处罚、颠倒处罚顺序。故意处罚N次,更是非法的。(八)2003年梁平县教委借故给我“警告”处分。后来,重庆市教委行政复议,在作出“撤销”的裁定后,最后说“若不服本裁定,可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此案和彼案类似。为什么现在,各级法院却认为“行政处分,不属于其受理范围”了呢?难道国家的《行政诉讼法》发生变化了吗?好像这一条没有变动吧?(九)他们明明知道:我是重庆市梁平区第一中学的教师。却又故意说“我是梁平区教委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这是典型的乱认定事实,或故意歪曲事实。他们不经过当庭审理,就认定“梁平区教委的非法行为”是“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职权作出的合法的奖惩行为”。这是典型的枉法裁判。他们明明知道:梁平区教委的行政处分是明显违法的,却故意不进行实体的审理和裁判,故意在程序上骗来骗去。这是典型的故意包庇。他们明明知道:本案极有可能是一些贪官污吏对我进行的打击迫害。这是典型的黑恶势力犯罪。他们却故意纵容。他们极有可能是被某些贪官污吏买通了的。看来,整我这帮领导干部,不仅是长期贪污腐败的贪官污吏,而且是十分强大和凶恶的黑恶势力。(十)我同时向上举报和控告法官。这些法官让被告的违法犯罪行为反而名正言顺地合法化了。他们比基层的那些贪官污吏更坏。应当倒查追究和严惩。三审法院虽然立了案,可是其审理的结果,和一二审法官的性质一样。都是故意不就本案的实体进行审理和判决。都是想通过在程序上做文章的办法,来包庇被告的滥用职权犯罪。(十一)这里还有一点,值得一说。就是针对原非法拘留,我向重庆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无效后,放弃了向当地法院起诉。选择了向中央有关部门控告。主要原因就是基层法官的腐败,我深有体会。结果,因为我的控告,整我这一帮贪官污吏就更加恨我。于是就更加疯狂地对我“狂轰滥炸、饱和攻击”,达到了“丧心病狂”的地步。他们居然依据同一借口对我已经进行了“数十次”的非法处罚。他们成了十分典型的“经济恐怖主义”“滥权极端组织”“官霸暴恐分子”。这是典型的再次打击报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此提出四审申请。盼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并支持我的全部诉求。谢谢!
呈最高人民法院
具状人:略
2019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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