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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我爹

扫黑除恶要真心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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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4-8 10:17:2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
本帖最后由 我爹 于 2019-4-8 10:29 编辑

行政四审申请书
(2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三审申请人):本人个人信息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三审被申请人):重庆市梁平区教委  
法定代表人:周 刚(教委原主任)  电话:略   地址:略
诉讼请求:
一、撤销重庆市高级法院的“(2018)渝行申351号”行政裁定书。
二、裁定本案应当由各级法院受理、审理,并完全支持原告一审诉求。
三、对本案的实体进行审理和判决,判决一审被告在本案中的行政行为违法。应当立即依法整改。并赔偿原告的一切经济损失、精神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事实和理由:
重庆市梁平区第一中学,从20164月至今,以我受过治安拘留为由,多次非法乱安排我的工作,多次非法剥夺我评职称、工资进档、工资普调的资格,多次非法克扣我的巨额工资。给我造成了灾难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其中,学校绝大多数的“处罚”,没有处罚文书、没有克扣票据、没有经过任何一级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没有经过学校教职工大会表决通过、没有告诉我申诉途径、没有经过行政复议、没有法律依据、超越法律底线、超越法定权限,连基本的法定程序他们也不要了。这是赤裸裸的非法行为。这是赤裸裸的黑恶势力犯罪。由于多次求情协商无效,我只有依法按“劳动争议”的程序起诉到了法院。为了应对我的诉讼,梁平区第一中学的继任校长兼党委书记王玥,居然去勾结梁平区教委人事科的某些贪官污吏,于201848日给我下发了梁平区教委的第二个处罚文件“梁平教人(201755”。并直接作为证据交给了审案的法官。我本人至今没有收到文件原件。文件上面也没有告知我申诉的渠道。这份文件的落款时间明显造假。它面世的时间是201848日。这才是其制作的真实时间。可是他们自己知道:事后补办的文件非法无效。就故意在落款时间上写的201772日。构成“故意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的犯罪事实。
在审案的法官的建议下,我于2018424日向梁平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起诉梁平区教委第二次给我下发的处罚文件“梁平教人(201755”程序违法、内容违法。落款时间造假,属于伪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请求法院予以确认和撤销。201857日,我收到了梁平区法院的行政裁定书“(2018)渝0155行初26号”。法院故意不立案。法院不予立案的理由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3条(3)。明显与本案不符合。我不服,上诉至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庆二中法院却以“(2018)渝02行终字134号”行政裁定书,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书面答复。我不服,又上诉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1025日我收到了重庆市高级法院的“(2018)渝行申351号”行政裁定书。结论是“驳回我的再审申请”。其理由是:“纪律处分不是行政行为,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说:我应当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他们愚弄百姓真是不择手段。
(一)梁平区教委多次发出行政处罚文件,就是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梁平区教委的行政行为,明显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梁平区教委的行政行为,也明显违法。王玥等人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更是犯罪。(详情庭审时另述)。所以本案符合法院立案的受理要件。(二)一二审法院不予立案的依据是《行政诉讼法》第13条(3)。明显与本案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13条(3)的原文如下:“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我是学校的教师。我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编制。我不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我更不是梁平区教委“教委机关”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梁平区教委的行政处罚,也不是同一个法人单位(教委机关)内部的奖惩或任免。所以此案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13条(3)所说的那种情形。(三)“行政机关对本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也不是可以“为所欲为、无法无天”。如果明显不合法、不合理,经过申诉无效,也可以提起诉讼。只是应按“劳动争议”的程序起诉。(四)他们明明知道:我是梁平区第一中学的教师。却又故意说“我是梁平区教委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这是典型的乱认定事实,或故意歪曲事实。他们不经过当庭审理,就认定“梁平区教委的非法行为”是“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职权作出的合法的奖惩行为”。甚至把“王玥等少数贪官污吏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的犯罪行为”也说成是“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职权作出的合法的奖惩行为”了。这是故意对涉案的贪官污吏的包庇和纵容。这是严重的不作为和乱作为。这是典型的枉法裁判。(五)三审法官认为“纪律处分不是行政行为,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更是荒唐至极。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纪律处分”就是其作出的具体的行政行为之一。“纪律处分”也要以合法为前提。“纪律处分”也不能超出法律所规定的底线。“纪律处分”也不能“无法无天、为所欲为”。某些贪官污吏,打着“纪律处分”的幌子招摇撞骗,干的却是“以权整人、违法犯罪”的勾当,故意扰乱国家的法制,故意败坏党和国家的声誉和形象,故意动摇党和国家执政的群众基础,故意激起广大群众对党和国家的仇恨和不满,故意危害国家稳定。更应当严厉打击。即使是“纪律处分”,如果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底线,任何一个上级国家机关都有责任纠正。法官说“纪律处分不是行政行为”难道是说:梁平区教委搞的“纪律处分”是“黑恶行为”吗?(六)梁平区教委的第二个处罚文件“梁平教人(201755”文件,依据的是梁平区教委给我下发的前一个处罚文件。而梁平区教委的前一个处罚文件“梁平教发【201733号”本身就违反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22条等。所以这个文件也是明显非法的。(七)这个文件他们是201848日伪造的。他们故意写的落款时间是201772日。其落款时间造假。他们自己知道:事后去补办的文件非法无效。所以他们故意在落款时间上造假。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的犯罪事实。这还可以调查我们学校和梁平区法院接触过这份文件的少数几个人,看他们是什么时候接触到的。加以佐证。王玥等人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现在他们肯定要千方百计对抗组织调查。他们在当地各个国家机关担任领导干部的同伙肯定要设法互相包庇。但是,有几个重要的法定程序他们伪造不了。所以,他们是狡辩不了的。一是至今没有向我本人送达文件原件。至今没有告知我申诉的渠道。二是至今没有经过任何一级组织的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至今没有经过学校教职工大会讨论和表决通过。(八)其伪造的这个文件“梁平教人(201755号”内容也不合法。“渝府发(2006133号”文件明确规定:“绩效津贴”发放的主要依据是当事人在某一时间段的工作成绩和实际贡献。他们居然在事前或事后就给我全部克扣了。连基本的人性就没有。(九)梁平区教委的第一个处罚文件,本就严重违反了“行政执法一事不再罚原则”,梁平区教委的第二个处罚文件更是明显地严重违反了“行政执法一事不再罚原则”。他们依据同一个借口,对我已经进行了数十次的所谓“处罚”了。这些身为领导干部的黑恶势力,其黑恶嘴脸,暴露得还不够清楚吗?他们是有组织、有预谋的犯罪。他们不光是在欺压群众、迫害老百姓了,他们这也是在故意扰乱国家的法制。他们迟早会搞垮国家。甚至官逼民反。扫黑除恶,要优先逮捕本身就是领导干部的黑恶势力;扫黑除恶,要优先逮捕本身就在政法机关内部工作的黑恶势力。(十)三审法官说:我应当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请问:他们至今没有向我送达文件原件。他们也没有告知我申诉的渠道。我向谁申请行政复议呢?我该什么时候去申请行政复议呢?(十一)20184月梁平区第一中学校长兼党委书记王玥,去勾结梁平区教委人事科的某些贪官污吏,伪造的梁平区教委的第二个处罚文件“梁平教人(201755号”是伪造的国家机关公文。王玥等人的行为构成了明显的刑事犯罪。可是,三审法官的潜意识,还是认为:凡是领导干部作出的“纪律处分”,就都是合法的。这是典型的枉法裁判。这是典型的包庇犯罪。(十二)王玥、周刚等人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故意滥用职权、以权整人、欺压群众。已经构成刑事犯罪。本应当依法对其进行刑事立案调查,并追究其刑事责任。可是,目前连行政诉讼,法官居然都包庇。老百姓还能到哪里去找青天?(十三)如果走正当的程序不能真正得到公平正义,我会向上举报和控告法官。这些法官让被告的违法犯罪行为反而名正言顺地合法化了。他们比基层的那些贪官污吏更坏。应当倒查追究和严惩。三审法院虽然立了案,可是其审理的结果,和一二审法官的性质一样。都是故意不就本案的实体进行审理和判决。都是想通过在程序上做文章的办法,来包庇被告的滥用职权犯罪。
特此提出四审申请。盼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并支持我的全部诉求。谢谢!
呈最高人民法院
具状人:略
2019年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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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8 10:43:1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
码字不易!
这个班的娃娃成绩估计堪忧,家长们不易!
有这个精力不如教他几个清北的娃儿让大家看看,影响力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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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4-8 11:11:5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
楼上还在为“黑恶势力”站台???
老师最基本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劳动权利、生存权利都没有了
你还在这“谴责”受害者???
如果不严惩这帮贪官污吏
整个梁平的教师都不敢安心教书了
还谈什么教学质量???
罪魁祸首到底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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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4-8 12:20:2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
重要的事情,我再说一遍
按理说,党委、政府,领导一切
监察委、法院,应该都是全覆盖

我所公布的这一系列案件,
有权查处的国家机关应该不是唯一的
他们一纸纠正的法律文书
就能很快解决问题



可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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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4-8 18:48:4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

什么叫“一事不再罚原则”?请各位在网上搜。

行政处罚,同一个国家机关,或不同的国家机关,因为同一个事项,针对同一个当事人,最多只能处罚一次。这就是“行政执法一事不再罚原则”。

这个道理,连古代封建社会的统治阶级,或外国资本主义社会的统治阶级,都知道这才是合理的。可是,整我这群贪官污吏,愚弄法制,翻手为云、覆手为雨。在包庇其同伙时,就是法定的刑事犯罪,他们也不判刑,他们也要降格处理、甚至降几格处理。而欺压群众时,他们却丧心病狂。居然故意制造冤假错案来处罚,甚至对冤假错案还升格处罚、甚至还升几格处罚,甚至还处罚无数次。这还不是“黑恶势力”的“黑恶行为”吗?他们已经洞穿了人类社会最基本的道德底线和人性底线。他们比一般的黑恶势力,还要黑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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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4-9 09:33:1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

只有坚持“行政执法一事不再罚原则”,老百姓才敢对原“处罚”是否合法、合理,进行申诉或控告。只有坚持“行政执法一事不再罚原则”,才能避免原涉案的领导干部,以“处罚”为由,进行新的、更大的打击报复。也只有坚持“行政执法一事不再罚原则”,才能规范各级各类国家行政机关和领导干部的行政行为。否则,应该定处罚多少次才算合理呢?难道由那些所谓的领导干部,凭其心情好坏,因人而异,想处罚多少次、就可以处罚多少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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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4-9 09:43:4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

王玥、肖贤贵二人,多次轮番暴打本校教师。这不是一般的打人事件。因为他们还有一个重要的身份,他们是学校的校长。他们本该维护学校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这两个打手,至今逍遥法外。这充分说明:其背后还有指使者和保护伞。

前台打手,和幕后指使者,同罪。

必须将王玥、肖贤贵立即撤职,再进行立案调查。才能确保查处的客观公正性。

盼梁平区委、区政府、区监察委、区公安局、区教委,真心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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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11 18:44:5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
打击一大片,楼主不知自己有几斤几两?一厢情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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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12 10:01:3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
最好把你说的打人视频公布出来,有图有真相,才有说服力。不然很多人都认为你是在乱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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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4-12 12:26:2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
监控视频,必须要有关部门才有权去复制。
我也强烈要求他们:应当立即公布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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