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我爹 于 2019-4-5 10:03 编辑
当时来办案的警察从2016年4月9日上午9点到11日凌晨01:30限制我的人身自由40多个小时。从2016年4月10日上午12点以后,他们就开始多次用威胁、诱骗等方式胁迫和逼迫我承认。2016年4月10日上午12点,周廷凡说:“你发这些话也不反动。好像你还在帮国家说话。”我说“尽管不反动,但是这些话的确不是我说的。”结果他们就把我送去“刑事拘留”。到了看守所门口他们才把我又带回派出所。2016年4月10日晚上22点,陈忠镇还亲自到第一派出所的办案区对我说:“不承认就刑事拘留,承认了就行政拘留。”我当时很想说:“陈忠镇,你想把这个案子弄得怎么收场?”但为了不惹怒他,当时我没有把这些话说出来。后来我很后悔:当时该说出来。那样,也许他陈忠镇就不会那么胆大心黑地在我身上制造冤假错案了。当时我心想:“不是我发的,你们即使强迫我承认了,你们也是走不脱的。”所以,当时我就没有承认。结果,2016年4月10日23:30他们就把我从“一派”办案区带到了梁平县公安局。
在去公安局的路上我就想:“此案,肯定是有人想要谋害于我。如果他们再次审问我,我要说是我发的了。只有这样,才能让他们整人害人的阴谋形成事实、彻底暴露。至少我不能吃眼前亏。”当时我最大的担心,是害怕他们对我进行人身伤害。
所以,到了公安局,他们怎么问、我就怎么承认了。记得当时他们只问了短文《评“依法治国”》和诗歌《映山红》。没想到:周廷凡诱骗我形成“询问笔录”一成功,就马上给我作出了行政拘留七天的处罚决定书。连公章都是周廷凡在电脑里自己盖的。根本没有经过谁审批。这充分说明:本案是有人在背后早就蓄谋勾结预谋好了的。这是典型的有组织、有预谋的黑恶势力犯罪。这在程序上就是非法的。难怪,我说不是我发的,他们一点都不相信。我说是我发的,他们马上就完全相信了。原来,他们早有阴谋。或者本案是由一些贪官污吏私下非组织密谋决定的?那这也构成了“私下非组织密谋犯罪”。
但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9条,用威胁、诱骗、胁迫等方式非法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应当依法排除。
有人对我说:如果现在他们不承认威胁、诱骗、胁迫了你,怎么办?这完全能查清:一)可以查他们审问的录音录像记录。二)事后我看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我才恍然大悟。《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3条明确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周廷凡、陈忠镇这些“警察”,恰恰就是在限制我的人身自由满24小时之后,才开始采取威胁、诱骗、胁迫等非法手段的。】
第116条明确规定: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所以,还可以查阅他们办案的所有笔录的时间流程。 当时,我要求申请行政复议之后再执行。可是他们拒不同意。事后我才知:他们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 他们不管对错,“先拘了再说”,这还不是黑恶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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