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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我爹

扫黑除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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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3-31 08: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

行政处罚,同一个国家机关或不同的国家机关,因为同一个事项,针对同一个当事人,最多只能处罚一次。这就是“行政执法一事不再罚原则”。可是,本案,我却被这些贪官污吏处罚数十次了。其中还有许多“处罚”,没有处罚文书、没有克扣票据、没有经过任何一级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没有经过学校教职工大会表决通过、没有告诉我申诉途径、没有经过行政复议、没有法律依据、超越法律底线和法定权限。这不是明显的“黑恶行为”吗?这些贪官污吏,执法犯法,知法犯法,该当何罪?“一事最多处罚一次”在中国古代的封建社会,统治阶级都知道:这才是合理的。可是,整我这群贪官污吏,居然对我“狂轰滥炸”“饱和攻击”“为所欲为”。已经洞穿了人类社会最基本的道德底线和人性底线。他们比一般的黑恶势力,还要黑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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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3-31 08:22:4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
据说,最近两年,梁平区在清查前几年处罚过轻的违法犯罪案件。可是,又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1)以前只给与了非刑事处罚的犯罪案件,以前处罚过轻的违法案件,以前判刑过轻的犯罪案件,以前表面上没有暴露、实际上是被人故意包庇了、但群众却知道的刑事犯罪案件,都应该被清理出来,重新依法严肃处理。可是,以前包庇违法犯罪案件的办案人员,及其幕后的关系人、后台、保护伞,这些才是应当被清查出来,开除公职、依法严惩的重点。然而,却好像没有人去认真清查和处理。(2)以前处罚过重,明显超越法律规定的上线,或者明显没有法律依据、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明显乱认定事实,明显属于滥用职权、以权整人、欺压群众的案件,这也是应当清查的重点。好像更没有人去清理、纠正。这不仅放纵了之前枉法办案的办案人员,及其幕后的指使者。对受害人也极不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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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4-1 09:23:0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

纠正错案申请书
2017年5月15日梁平区教委,依据梁平县公安局2016年4月11日对我作出的“行政拘留七天”的《处罚决定书》再次对我进行“降低工资岗位等级”的行政处分。明显违反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22条。这是一个十分明显的冤假错案。
(1)内容违法。明显违反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22、第41条、第42条、第45条等。为了预防贪官污吏滥用职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什么时候该降工资、什么时候该开除,该《暂行规定》第22作出了明文规定。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的事情,他们都敢乱搞。其黑恶用心还不清楚吗?【详见“处罚对应表”】。他们故意“重复处罚”本身就是非法的。他们借“重复处罚”之机故意“放大处理”“加重处罚”,实际上就是对我不服原拘留、所进行的申诉和控告而进行的新的打击报复。而且事前我就向他们提出过严正的交涉。他们是故意滥用职权、以权整人、欺压群众。这是赤裸裸的职务犯罪行为。这好比:以前的《刑法》规定,累计贪污受贿十万元以上的,可以判处死刑。有一个领导干部,经查实,累计贪污受贿十万元以下。结果,也被判处死刑给杀了。这合法吗?原来的“梁平区教委”的某些贪官污吏,还以类似的手段,已经逼死了城西初中原校长李某。应当依法偿命。2)程序违法。我们学校召开的教师大会,绝大多数老师不同意给我“降工资”的行政处分。他们故意向老师们隐瞒事实真相。故意不统计赞成的多少人、反对的多少人、弃权的多少人。他们是故意非法强行通过的。(3)处罚超过时效。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29条。他们依据公安机关已经处罚过的“事实”进行重复处罚,不属于“案情复杂”或“其它特殊情形”。(4)乱认定事实。那些QQ群聊天留言不是我发的。他们没有新的证据,却再次强行认定到我的头上。

由此可见,“梁平教发【201733号”文件,是非法的。应当依法纠正和查处。

梁平区教育系统整我这群贪官污吏狡辩说:“怪公安机关不该拘留。只要拘留先撤销了,处分自然就撤销了。”他们想把责任完全推在公安机关的身上,以逃脱法律追究。

可是,他们的狡辩说得过去吗?
从“《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处罚对应表”(附后)可以直观地看出:即使我被拘留正确,即使行政执法可以重复处罚,我也顶多只够“警告”处分。也就是说,本案至少应当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43条,先变更原处分决定。可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16条,没有“警告”处分这一项。这说明:符合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处罚的事实,根本就不符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16条。也就是说:根本就不能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16条这两个法律条款,去重复处罚同一个行为。再加上,梁平区教委2016年5月15日立案,2017年5月15日才来给我下达处分文件。梁平区教委的处分,本身就已经超过了处罚的时效。明显违反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29条。他们依据公安机关已经处罚过的“事实”进行重复处罚,不属于“案情复杂”或“其它特殊情形”。也就是说:2017年5月15日梁平区教委给我“降工资”处分时,“警告”处分、甚至“记过”处分,都是应该撤销的时候了。为什么他们这时才来给我行政处分呢?这实际上是对我不服原拘留、所进行的申诉和控告,进行的新的打击报复。这是新的犯罪。再加上,《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哪一条是针对老百姓在QQ群聊天时谈论了时事政治话题而制定的。至今还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规定:不准老百姓在QQ群聊天时谈论政治话题,不准老百姓在谈论政治话题时发表批评意见。某些贪官污吏为了维护其长期贪污腐败的非法利益和非法权威,蓄意找岔子对其怀疑的举报群众进行打击报复和陷害迫害。这是国家法律所不允许的。本案,如果先撤销了拘留,再单独给与口头警告,还算合理的。无论那些QQ群聊天留言是不是我发的,我都接受。所以,他们给我“降工资”的处分,现在就应当撤销。

总之,梁平区教委2017年5月15日对我作出的“降工资”的行政处分文件“梁平教发【2017】33号”是错误的。我请求有关部门依法撤销。

呈:梁平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纪委、区监察委、区检察院、区教委

呈:重庆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纪委、市监察委、市检察院、市教委


申请人:梁平区第一中学教师
2019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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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4-1 09:24:0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

《治安管理处罚法》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处罚对应表


表1(正确)

《治》———————————《事》

1、拘留八天以下————————————1、警告处分

2、拘留八至十五天并罚款————————2、记过处分

(3、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3、降工资

(4、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4、开除

表2(正确)

《治》———————————《事》

1、拘留五天以下;2、拘留六至十天—————————1、警告处分

3、拘留十天至十五天;4、拘留十五至二十天并罚款———2、记过处分

(5、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3、降工资

(6、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4、开除

表3(正确)

《治》第25条——————————《事》第16

1、拘留五天以下;2、拘留六至十天————————————(1、警告处分)

(3、拘留十天至十五天)(4、拘留十五至二十天并罚款)——2、记过处分

5、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3、降工资

(6、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4、开除


表4(错误)

《治》第25条——————《事》第16

1、拘留五天以下—————1、警告处分

2、拘留六至十天———————2、记过处分??

(3、十天以上拘留)————3、降工资??

(4、判刑)———————4、开除??

表5(特别错误)

《治》第25条———————《事》第16

1、拘留五天以下————————2、记过处分??

2、拘留六至十天———————3、降工资??

(3、十天以上拘留)————4、开除??

(4、判刑)——————???


依据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22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我这个案子,无论如何,梁平区教委不该给我“降工资”的行政处分】

依据二:《行政处罚法》第24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我这个案子,无论如何,学校不该一次又一次地克扣我的巨额工资】

依据三:行政执法,必须遵循“一事不再罚原则”。【我这个案子,梁平区教委不该给我“重复处罚”。更不该给我下发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处罚文件】

依据四:从表3表2还可以看出:依据《治》第25条和《事》第16条这两个不同的法律条款,去重复处罚同一个行为,是明显错误的。因为这两个法律条款的处罚,没有交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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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4-1 22:47:2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

各位领导、各位群众、各位网友:

(一)本案背后还牵涉许多非法的惊天大案。我将逐步公布出来。这不是小说,这是真人真事。待续。【我这个网名,是别人帮我注册的。不针对任何一个网友。也没有任何恶意。我现在想修改一下,可是我不会操作。对不起。】

(二)本案的法律关系,我相信各位网友已经看得十分清楚了。其实,里面的许多道理,不需要有多少专业的法律知识,就能明白。这群整人的领导干部,是不是黑恶势力?我相信各位群众,心里比我更清楚。他们买官卖官是正确的,他们T·W受贿也是正确的,他们以权谋私是正确的,他们以权整人也是正确的。老百姓呢?说话也错了。被拘留,活该。被降工资处分,活该。被反复克扣巨额工资,活该。甚至被打,也活该。甚至还有不少的老百姓,失去了生命。也被认定为是“自杀”。活该。如果我们再保持沉默,下一个被欺压的,也许就是我们自己。我响应中央号召,积极检举揭发“黑恶势力”。请各位支持。

(三)梁平有不少的国家机关,梁平有不少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我相信:里面有不少人是懂法律、懂道理的。我相信:里面有不少人,是好人。我相信:好人,还是应该占大多数吧?

盼你们真心为老百姓主持公道,盼你们真心维护公平正义。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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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4-1 23:08:3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22条,最后还有一句: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也就是说:学校那些领导干部,应当参照上面的“表4”处罚。
也就是说:凡是其犯罪事实翻船了,都应该被开除公职。
更没有还继续当官、继续害人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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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4-1 23:11:5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
有的人居然还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22条的含义,并非只有被判处刑罚的,才能给予降低工资等级的处分?并非只有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才能被开除?说我是片面理解?请问到底谁在片面理解?如果按照这些贪官污吏的歪曲狡辩,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22条订起还有什么意义呢?那他们不是可以想开除谁、就开除谁,想降谁的工资、就降谁的工资了吗?这还叫“依法治国”吗?类似的法律或法律条款,还有很多。如果都可以照这么歪曲解释,那中国的法制不出现颠覆性的动荡吗?比如:以前的《刑法》明确规定:“累计T·W受贿十万元以上者,即可判处死刑”。如果某些领导干部,在《刑法》修改之前,累计T·W受贿十万元以下,也可以判处其死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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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4-2 00:13:3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
本帖最后由 我爹 于 2019-4-2 00:16 编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22条,全文如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有些贪官污吏居然狡辩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22条的含义,并非只有被判处刑罚的,才能给予降低工资等级的处分?并非只有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才能被开除?
类似的法律或法律条款,还有很多。如果都可以在原文前面加个“并非只有”,如果都可以照这么歪曲解释,那中国的法制不乱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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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4-2 00:23:3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22条,最后还有一句: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也能在前面加个“并非只有”四个字吗?
所有法律或法律条款的前面,都可以加个“并非只有”四个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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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2 09:27: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南京
话说多了没得用,家长给自己的孩子抓起去坐牢,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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