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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我爹

扫黑除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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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4-2 10:05:2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

纠正冤案申请书
2016年4月11日至18日,重庆市梁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因为怀疑我在QQ群发表了不当言论,对我行政拘留七天。那些QQ群聊天留言不是我发的。我的QQ号以前多次被别人盗用。我有以前多次申诉回来的电子证据。这些电子证据是事后伪造不起的。我还可以在任何一台电脑上把这些电子证据当众打开给大家看。2016年4月9日,警察来调查时,我的QQ号正处于被别人盗用的状态。当时来调查的那些警察,也是人证。当时我把几种有可能的“密码”都告诉了警察,警察在我的电脑上也打不开我的QQ号。但他们始终怀疑“密码”不对。我告诉他们:以前我的QQ号多次被别人盗用,就是这种情形。他们就是不相信我的话。而且,他们后来的案卷材料,还把这个情节,故意隐瞒了。
我的QQ号从2014年至2016年4月多次被别人盗用过。2018年我把我的电子证据印成了纸质件,多次寄或交给了有关部门。虽然这个电子证据还不能完全排除我的嫌疑,但根据“疑案从无”的原则,国家机关也应该支持我。所以,本案应当实事求是地纠正。

电视报道:刑事案件、命案,现在国家都要根据“疑案从无”的原则,纠正。我这个案子,有关部门为什么拒不纠正呢?难道,他们还有什么“不可告人”的整人目的?

总之,我请求各级各类的国家机关:依法撤销重庆市梁平县公安局2016年4月11日作出的“渝公(梁平)决字【2016】第424号”《拘留处罚决定书》。切盼!


申请人:梁平区第一中学教师
2019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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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4-2 10:20:0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

2014年5月有人想以我在《梁平论坛》上谴责了网吧收留在校学生上网的由头来拘留我,未遂。之后,我的QQ号就多次出现被别人盗用的现象。开始我束手无策。过了一段时间,我发现有一个“账号申诉”的功能。我一试。结果,还成功了。直到2015年9月,我的QQ号多次被别人盗用,我多次申诉,也多次成功。但当时申诉过程中,验证码是发到我的手机上的。我手机上的短信记录删除了。我现在拿不出证据。从2015年9月开始,我每次申诉,系统不再要我提供手机号码。而是要求我另外注册一个QQ账号。我本不会注册QQ号。也曾伤心过一段时间。后来,我抱着试的态度,还点成功了。从此,系统把验证码发到我的新QQ号的电子邮箱里的。2017年我在使用和删除我这个新QQ号的电子邮件时,突然想到:这是一个有力的电子证据。它可以证明:我原来的QQ号,从2015年9月起,到2016年4月出事时,的确多次被别人盗用过是事实。这个证据是事后伪造不起的。因为都有系统标注的准确时间。事前,我也不可能有意去伪造。

2018年3月,梁平区监察委的同志叫我把“电子证据”印出来,我才想到把它印成“纸质证据”。然后我去找“打印门市”的专业人士帮忙,才把它印成了“纸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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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2 11:47:3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
申诉要写明案由、请求事项、事实、依据、法规。重点是“蒙冤”证据。他人违法也只能按法律评议或检举,过头“定罪”人家反诉你将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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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4-2 14: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


佘赤求老革命:

您近来身体可好?高寿了?

本案的实质:不是“法律文书”写得怎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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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4-2 14:23:5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

备注2:

事后,我从网上搜来《治安管理处罚法》反复阅读,我发现:《治安管理处罚法》从头到尾,没有哪一条,是针对QQ群聊天制定的。请各位也可以在网上搜来看看。

他们适用的第二十五条(一),与本案这种情况也根本不符合。他们给我看那些QQ群聊天留言,只是谈论了一些时事政治话题。并不是什么散布谣言,或者谎报险情、疫情、警情;也没有达到“扰乱公共秩序”的程度;更没有达到该拘留的“严重”程度。根本不该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一)处罚。这明显是故意乱适用法律。

把“QQ群聊天”定性为“扰乱公共秩序”,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事实依据。

首先是没有法律依据。目前国家还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QQ群聊天就是扰乱了公共秩序。QQ群聊天,如何定性、认定的标准、鉴定的程序、由谁来鉴定等,目前还没有法律明文规定。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事情,那就说明:目前这不属于国家法律调整的范畴。
第二是没有事实依据。什么叫“公共秩序”?什么叫“扰乱公共秩序”?那不是凭某些人口头乱喊就是,必须要有事实依据。必须要真正导致了某个地方的社会混乱。必须要达到了这样的严重程度。某些人空口乱喊,才是真正的“造谣”。这才是真正的捏造事实、诽谤、污蔑和陷害。这是典型的滥用职权。
有的人居然还牵强附会地狡辩说:“我”扰乱了网络空间的公共秩序。大家都知道:网络空间属于虚拟世界。《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为维护“虚拟世界的公共秩序”而制定的法律吗?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立法初衷,是专门为“言论罪”而制定的法律吗?有的人,居然把“群众的言论”(而不是什么“打砸抢行为”)说成是“扰乱公共秩序”、甚至说成是“寻衅滋事”,这不是对国家法律的恶意亵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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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2 19:17:5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
哦,这样哦,那糊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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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2 21:19:5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
怎么说呢,不信谣,不传谣就O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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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2 22:15:3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
其他不评论你这个网名确实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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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4-3 08:25:3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

备注3:

再加上,至今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不准老百姓在QQ群聊天,不准老百姓在QQ群聊天时谈论政治话题,不准老百姓在谈论政治话题时发表批评意见。2016年4月我这个案子发生之后不久,xzx还说: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学会通过网络走群众路线。在这之前,中央还多次号召“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红红脸、出出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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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4-3 11:08:5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

备注4:

再加上,至今也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言论”是否有过错、有多大的过错,谁有资格鉴定?最近几年,中央曾经三令五申,多次强调: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无禁止皆可为。请问:哪部法律法规授权给了XXX警察,有鉴定别人言论的权力?他们有鉴定别人言论的资质吗?他们有“言论鉴定”的“资格证书”吗?
有权鉴定别人言论的领导干部,不仅其文化水平要具有权威性,而且其政审条件必须合格。先说政审条件,至少他们必须没有“犯罪前科”。必须一次也没有贪污、受贿、行贿、贪赃枉法、包庇坏蛋、乱搞女人等犯罪事实。如果让那些之前有、甚至是长期有贪污腐败、行贿受贿、贪赃枉法、以权谋私、以权整人、包庇犯罪、玩忽职守等犯罪前科的人,来“鉴定”群众的“言论”,他们不颠倒黑白,才怪。同时,他们的文化水平要具有权威性。他们是不是大专以上学历?他们是不是“汉语专业”毕业?他们有没有“言论鉴定”的专业技能?
“言论鉴定”本身就是极其不好操作的。如果国家没有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就允许设立“言论罪”“文字狱”,那是会产生许多冤假错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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