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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我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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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4-4 07:39:5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

事后我曾经进行了“明察暗访”。我了解到:我这个案子,在我被拘留之前,连梁平县公安局的“局领导班子”就没有集体研究过。梁平县委、县政府的领导班子更没有集体研究过。大家想想:全县的教师,也有好几千人。而且,他们又是以“言论过错”这种“政治原因”来迫害教师。能由梁平县公安局的治安大队长就决定了吗?那只要学校、教委的领导,和治安大队长是一伙的,他们不是想拘留谁、就可以拘留谁了吗?那以后,“随地吐痰”不是也可以被他们说成是“扰乱了公共秩序”、不是也可以成为他们拘留人的借口了哟?那以后,全县的教师,谁还能安心教书了?那以后,谁还敢检举揭发领导干部的经济犯罪问题了?那以后,谁还敢检举揭发这些身为领导干部的黑恶势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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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4-4 09:21:3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

依法,“治安大队”是没有执法主体资格的。他们盗用的是“县公安局”的名义。可他们却故意没有经过梁平县公安局“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和审批。而县公安局只是县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他们对教师没有直接的管辖权。他们要抓捕和拘留一个教师,特别是以政治借口要抓捕和拘留一个教师,不经过公安局和县教委的共同领导机关梁平县委县政府的领导集体研究审批同意吗?大家想想:县公安局局长等要害职位,为什么要外地人来担任?还不是怕当地人滥用职权和包庇犯罪嘛。可是,整我这群贪官污吏,却千方百计不经过“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通过。却又打着“县公安局”的牌子。这是什么行为?这是非法的招摇撞骗的行为?那以后,全县的普通老百姓的人权和政治民主权利,还有什么保障了?他们拘留人,太随便了吧?他们整人害人太猖狂了吧?2016年底的普法考试有一道题,明确告诉我们:公安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时未经过法制审查,是错误的。本案,办案人员不经公安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就当场作出了“处罚决定”,明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0条。这属于“有组织、有预谋的黑恶势力犯罪”,或者属于“非组织密谋犯罪”。公安机关的少数败类,又行使调查权、又行使鉴定权、又行使处罚决定权、又行使处罚执行权。这还叫“依法治国”吗?他们一旦和某些贪官污吏勾结、故意整人害人,不是太容易了吗?当时我要求申请行政复议之后再执行,可是他们都拒不同意。事后才知:他们明显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这说明:整我这群贪官污吏的心里,是明显有鬼的。事后我申请了行政复议和向上进行了多次申诉和控告,他们就勾结区教委的某些贪官污吏,对我进行非法的“处分”等打击报复。又明显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4条。
整我这群贪官污吏,如果不依法严惩,他们以后还会祸害其他老百姓的。
本案还有许多细节,我会逐步公布出来。直到我的案子被纠正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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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4-4 09:37:0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

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此条明确告诉我们:不能就“同一行为”,对“同一当事人”,再勾结“行政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进行“重复处罚”。否则,谁还敢申诉和控告了???
本案,整我这群贪官污吏,暴露得还不清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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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4-5 07:55:5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
本帖最后由 我爹 于 2019-4-5 10:03 编辑

当时来办案的警察从2016年4月9日上午9点到11日凌晨01:30限制我的人身自由40多个小时。从2016年4月10日上午12点以后,他们就开始多次用威胁、诱骗等方式胁迫和逼迫我承认。2016年4月10日上午12点,周廷凡说:“你发这些话也不反动。好像你还在帮国家说话。”我说“尽管不反动,但是这些话的确不是我说的。”结果他们就把我送去“刑事拘留”。到了看守所门口他们才把我又带回派出所。2016年4月10日晚上22点,陈忠镇还亲自到第一派出所的办案区对我说:“不承认就刑事拘留,承认了就行政拘留。”我当时很想说:“陈忠镇,你想把这个案子弄得怎么收场?”但为了不惹怒他,当时我没有把这些话说出来。后来我很后悔:当时该说出来。那样,也许他陈忠镇就不会那么胆大心黑地在我身上制造冤假错案了。当时我心想:“不是我发的,你们即使强迫我承认了,你们也是走不脱的。”所以,当时我就没有承认。结果,2016年4月10日23:30他们就把我从“一派”办案区带到了梁平县公安局。

在去公安局的路上我就想:“此案,肯定是有人想要谋害于我。如果他们再次审问我,我要说是我发的了。只有这样,才能让他们整人害人的阴谋形成事实、彻底暴露。至少我不能吃眼前亏。”当时我最大的担心,是害怕他们对我进行人身伤害。

所以,到了公安局,他们怎么问、我就怎么承认了。记得当时他们只问了短文《评“依法治国”》和诗歌《映山红》。没想到:周廷凡诱骗我形成“询问笔录”一成功,就马上给我作出了行政拘留七天的处罚决定书。连公章都是周廷凡在电脑里自己盖的。根本没有经过谁审批。这充分说明:本案是有人在背后早就蓄谋勾结预谋好了的。这是典型的有组织、有预谋的黑恶势力犯罪。这在程序上就是非法的。难怪,我说不是我发的,他们一点都不相信。我说是我发的,他们马上就完全相信了。原来,他们早有阴谋。或者本案是由一些贪官污吏私下非组织密谋决定的?那这也构成了“私下非组织密谋犯罪”。

但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9条,用威胁、诱骗、胁迫等方式非法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应当依法排除。

有人对我说:如果现在他们不承认威胁、诱骗、胁迫了你,怎么办?这完全能查清:一)可以查他们审问的录音录像记录。二)事后我看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我才恍然大悟。《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3条明确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周廷凡、陈忠镇这些“警察”,恰恰就是在限制我的人身自由满24小时之后,才开始采取威胁、诱骗、胁迫等非法手段的。】

第116条明确规定: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所以,还可以查阅他们办案的所有笔录的时间流程。
当时,我要求申请行政复议之后再执行。可是他们拒不同意。事后我才知:他们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
他们不管对错,“先拘了再说”,这还不是黑恶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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