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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我爹

扫黑除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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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4-3 12:23:0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

很明显,本案是一个冤假错案。但是,这是他们故意违法办案在先,造成的。是他们非法限制我的人身自由40多个小时,造成的。他们的办案过程,明显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9条、第83条、第92条、第107条、第116条(二)(十一)等。
尤其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3条明确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6条明确规定: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法律有明文规定的,他们都敢“执法犯法、知法犯法”。现在造成了“冤假错案”,他们还不想纠正?这不更加证明:他们是“别有用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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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3 15:36:3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无锡
在这里写没有什么用处,应该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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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3 16:07:2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
这不是一般的黑啊!后台应该很硬哟!共产党既然有这样的人渣出现!真的是给共产党抹黑!建议发配凉山灭火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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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4-3 17:19:2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
我向重庆市、中央许多部门都反映数百次了。
现在,许多国家机关“耍赖”。
拖起,不答复。
盼各位网友,
帮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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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4-3 17:22:5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
本案整我这群贪官污吏,基本上已经彻底暴露。
其中,大多数人已经被撤职、免职。
但是,还没有逮捕和立案审查。
我这个案子,也至今没纠正。
同时,其背后还有“指使者”。
盼有关部门,要深挖
这一伙“黑恶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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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4-3 17:35:5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
2017年6月7日,梁平区教委原主任,居然当着我的面,狡辩说:“行政处分,不是行政处罚。所以,教委对我进行处分,不构成‘重复处罚’。”
先不说其政治水平、政策水平、思想水平如何?就是其文化水平,都是很有问题的。
“行政处罚”包括“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是“行政处罚”的一种。
“行政处罚”包括公安局的拘留,和主管部门的“处分”。
这种水平的人,是怎么当上“教委主任”的???
当时,他还怕我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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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4-3 17:35:5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
2017年6月7日,梁平区教委原主任,居然当着我的面,狡辩说:“行政处分,不是行政处罚。所以,教委对我进行处分,不构成‘重复处罚’。”
先不说其政治水平、政策水平、思想水平如何?就是其文化水平,都是很有问题的。
“行政处罚”包括“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是“行政处罚”的一种。
“行政处罚”包括公安局的拘留,和主管部门的“处分”。
这种水平的人,是怎么当上“教委主任”的???
当时,他还怕我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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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3 17:49:1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
不了解事情真相不做事件定性!
友情提示:网络真不是法外之地,确实有“网络公共秩序”的说法。建议您去http://www.cac.gov.cn/这里好好了解一下相关法律法规!别这会儿在网上“痛述”得起劲,却被截图作为起诉的证据了!
好老师一定是将主要精力用在备课、上课、改作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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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4-3 18:01:1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
本案的事实真相,我应该说得很清楚了。
还有许多细节,我会逐步公布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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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4-3 18:11:3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
本帖最后由 玻璃光 于 2019-4-3 21:19 编辑


备注5:

再加上,现在中央在强调“以人民为中心”。判断言论是否有过错,究竟应该站在什么立场???共产党历来提倡言论自由。当前国家如果要禁止老百姓在QQ群聊天时谈论政治话题,也应在立法时事先要说清楚。QQ群聊天,什么言论该批评教育?什么言论该罚款?什么言论该行政处分?什么情况下该拘留?什么情况下该判刑?什么情况下该杀头?由谁来鉴定、鉴定的程序、认定的标准、如何定性等,肯定都要事先在法律上写清楚。并且事先还会大张旗鼓地广泛宣传到位。这才叫“依法治国”。这才叫“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还有,现在上级的记者下来暗访,他们就要记者到当地去开证明。可是,这些察办理“言论过错”案子,又经过“宣传部”、“文化局”和“言论鉴定机构”的审查同意没有呢?许多人说:“言论过错案”,不是“治安案件”,更不是“刑事案件”。不该由公安机关管辖。更不该拘留。言论过错案,应该由“文化局”和“宣传部”鉴定、处罚和管辖。有工作单位的,还应当优先由用人单位批评教育。严重的,也应当优先由主管部门“纪律处分”。哪有直接由公安机关“拘留”的道理?哪有“降工资”的道理?哪有多次克扣巨额工资的道理?哪有扣了钱,不给票据的道理?哪有打人的道理?

盼有关部门的领导,多为老百姓做点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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