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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我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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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3-30 10:32:1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

《治安管理处罚法》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处罚对应表


表1(正确)

《治》——————————————《事》

1、拘留八天以下————————————1、警告处分

2、拘留八至十五天并罚款————————2、记过处分

(3、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3、降工资

(4、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4、开除

表2(正确)

《治》——————————————《事》

1、拘留五天以下;2、拘留六至十天—————————1、警告处分

3、拘留十天至十五天;4、拘留十五至二十天并罚款———2、记过处分

(5、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3、降工资

(6、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4、开除

表3(正确)

《治》第25条————————————《事》第16

1、拘留五天以下;2、拘留六至十天————————————(1、警告处分)

(3、拘留十天至十五天)(4、拘留十五至二十天并罚款)——2、记过处分

(5、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3、降工资

(6、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4、开除


表4(错误)

《治》第25条—————————《事》第16

1、拘留五天以下—————1、警告处分

2、拘留六至十天—————2、记过处分

(3、十天以上拘留)——3、降工资

(4、判刑)—————4、开除

表5(特别错误)

《治》第25条—————————《事》第16

1、拘留五天以下——————2、记过处分

2、拘留六至十天—————3、降工资

(3、十天以上拘留)——4、开除

(4、判刑)——————???


依据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22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我这个案子,无论如何,梁平区教委不该给我“降工资”的行政处分】

依据二:《行政处罚法》第24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我这个案子,无论如何,学校不该一次又一次地克扣我的巨额工资】

依据三:行政执法,必须遵循“一事不再罚原则”。【我这个案子,梁平区教委不该给我“重复处罚”。更不该给我下发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处罚文件】

依据四:从表3表2还可以看出:依据《治》第25条和《事》第16条这两个不同的法律条款,去重复处罚同一个行为,是明显错误的。因为这两个条款的处罚,没有交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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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3-30 10:36:4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
领导干部成为黑恶势力,本案是一个十分典型的案例。
由此可见,贪官污吏一旦把持了国家政权机关,其祸国殃民的危害程度,是十分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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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3-30 10:54:1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

他们的同伙、或者给他们行了贿的,即使是T·W、醉驾等法定的犯罪行为暴露了,他们也不判刑,他们也要降格处理、甚至降几格处理。而对于群众、特别是举报或得罪了他们的群众,他们却蓄意制造冤假错案来打击报复、甚至对冤假错案还升格处罚、甚至还升几格处罚。黑恶至极。
这些身为领导干部的黑恶势力,包庇同伙、欺压群众、愚弄法制,已经是为所欲为、无法无天、十分猖獗、登峰造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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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30 15:12:2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无锡
不管真假,相关部门也应该有个态度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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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30 15:56:3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南京
作为一个吃瓜群众,确实不知道事情的真相,不做评论,就想关心下扣下来的钱怎么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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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3-30 19:58:1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
王玥还多次企图把“克扣”狡辩为不是克扣,而是“不享受”或“不参与分配”。这是“窃书不为偷”、“轮流发生性关系,不是轮奸”、“领导班子私分公款,不是群体贪污”的诡辩。其实质,就是他们自己已经知道:这样多次克扣巨额工资的行为,是明显违法的。严重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24条等。他们用一些本质含义是一样的(但在法律的规范术语上却没有这样的称呼)的同义词来为其违法行为辩护,想欺骗群众、欺骗领导,愚弄法制。
“克扣”本身是一个中性词。有应当的克扣,有不应当的克扣。学校为什么要忌讳“克扣”一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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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3-30 20:05:2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
本案背后还有许多非法的惊天大案,我会逐步公布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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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3-30 20:13:0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

举报王玥等人伪造公文

2018年48日,我们学校的继任校长王玥,勾结梁平区教委人事科的部分贪官污吏,伪造梁平区教委的第二个处罚文件“梁平教人(201755号”,更是非法的。这份文件,落款时间造假。王玥等人明明是20184月,为了对抗我的“劳动争议案”的诉讼,去勾结梁平区教委人事科的某些贪官污吏炮制的。(这还可以调查我们学校和梁平区法院接触过这份文件的少数几个人,看他们是什么时候接触到的。加以佐证。)可是他们故意写的落款时间是201772日。(他们自己就知道:如果他们不“伪造”落款时间,这事后补办的文件,是明显非法无效的。)总之,这是一份伪造的“国家机关公文”。

王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的主要目的:是想使其之前多次非法克扣我的巨额工资的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逃脱法律追究。同时又是对我以后的合法权益的更大侵害,又构成进一步的“打击报复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当依法严惩。

同时,这份文件制作的程序也不合法。事先没有经过学校和教委的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更没有经过学校的教职工大会表决通过。其送达的程序也不合法。他们至今没有向我本人送达文件原件。更没有告知我申诉的渠道。而是直接当作证据,交给了法院的法官。(以上实际上是“王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所必然“伪造”不了的几个法定程序。)

这个文件处罚的内容也严重违法。这份处罚文件,依据的是梁平区教委的前一份处罚文件“梁平教发【201733号”。而梁平区教委的前一份处罚文件本身就不合法。严重违反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22条等。大家想想:同一个国家机关,因为同一个事项,针对同一个当事人,居然作出两次或两次以上的书面处罚文件。这不是严重破坏国家法制、严重违背人间常理吗?这是严重违反“行政执法一事不再罚原则”这个法制精神的。这个道理,连普通老百姓都明白。

王玥等人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是刑事犯罪行为。王玥当着我的面就已经变相承认了的。可是我多次报案,公安机关和监察机关,居然不立案查处。王玥等人至今逍遥法外。

这个国家,到底还有没有老百姓讲理的地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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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3-30 20:18:1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
王玥还多次企图把“克扣”狡辩为不是克扣,而是“不享受”或“不参与分配”。这是“窃书不为偷”、“轮流发生性关系,不是轮奸”、“领导班子私分公款,不是群体贪污”的诡辩。“克扣”本身是一个中性词。有应当的克扣,有不应当的克扣。学校为什么要忌讳“克扣”一词呢?其实质,就是他们自己已经知道:这样多次克扣巨额工资的行为,是明显违法的。严重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24条等。他们用一些本质含义是一样的(但在法律的规范术语上却没有这样的称呼)的同义词来为其违法行为辩护,想欺骗群众、欺骗领导,愚弄法制。骗得过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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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3-30 20:25:2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
王玥还多次企图把“克扣”狡辩为不是克扣,而是“不享受”或“不参与分配”。“克扣”本身是一个中性词。有应当的克扣,有不应当的克扣。王玥为什么要忌讳“克扣”一词呢?其实质,就是他们自己已经知道:这样多次克扣巨额工资的行为,是明显违法的。严重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24条等。他们用一些本质含义是一样的(但在法律的规范术语上却没有这样的称呼)的同义词来为其违法行为辩护,想欺骗群众、欺骗领导,愚弄法制。骗得过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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