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爹 发表于 2019-4-26 22:03:44

本帖最后由 我爹 于 2019-4-27 08:43 编辑

目前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可以或者必须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这两个法律法规去重复处罚同一个行为。明确规定可以“重复处罚”的法律条款,只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22条。据此,只能够将《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所处罚的事实的严重程度,大致进行一个对应。《治安管理处罚法》单项处罚,最多可以拘留15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5条规定其处罚种类只有四种:(一)警告;(二)记过;(三)降工资;(四)开除。而“(三)降工资、(四)开除”两种处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22条作出了明确规定。所以,《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只能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一)警告、(二)记过”两种处罚“大致对等”了。即:表1(正确)《治》———————————《事》1、拘留八天以下————————————1、警告处分2、拘留八至十五天并罚款————————2、记过处分(3、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3、降工资(4、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4、开除其实,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6条,拘留最高可以执行20天。所以,《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处罚可以大致对应如下:表2(正确)《治》———————————《事》1、拘留五天以下;2、拘留六至十天—————————1、警告处分3、拘留十天至十五天;4、拘留十五至二十天并罚款———2、记过处分(5、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3、降工资(6、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4、开除再落实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一)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16条,其处罚可以大致对应如下:表3(正确)《治》第25条——————————《事》第16条1、拘留五天以下;2、拘留六至十天————————————(1、警告处分)(3、拘留十天至十五天)(4、拘留十五至二十天并罚款)——2、记过处分(5、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3、降工资(6、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4、开除可是整我这群贪官污吏,却故意“生拉硬扯”瞎对应:表4(错误)《治》第25条——————《事》第16条1、拘留五天以下—————1、警告处分2、拘留六至十天———————2、记过处分??(3、十天以上拘留)————3、降工资??(4、判刑)———————4、开除??表5(特别错误)《治》第25条———————《事》第16条1、拘留五天以下————————2、记过处分??2、拘留六至十天———————3、降工资??(3、十天以上拘留)————4、开除??(4、判刑)——————???他们这样对应,是明显错误的。(一)明显违反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22条。(二)他们硬性地人为地认为:某一个行为,既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一)所描述的事实,又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16条所描述的事实。他们却不管事实本身,与这些法律条款的描述是否相符。他们也不管这两个法律条款的处罚,是否对等相当。(三)他们更不管:行政处罚,是否可以重复处罚?他们故意对我处罚“数十次”,更是丧心病狂、毫无人性。他们是政策水平和法律水平很差吗?他们是对法律的理解有错误吗?根本不是。他们是故意“滥用职权、以权整人、欺压群众”。他们在包庇其同伙的违法犯罪时,是很注意《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22条的。比如:那些贪污、醉驾,翻船了的,他们首先就要千方百计,保他们不受“刑事处罚”。其目的,他们就是为了保他们的公职、官职。这充分说明:他们是知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22条的正确含义的。如果他们是对法律的理解有错误,在我提出异议之后,他们肯定不会再顽固坚持。可见,整我这群贪官污吏,就是一群黑恶势力。必须依法严惩。盼各位网友支持我。


我爹 发表于 2019-4-26 22:09:46

(四)表4适用在那些领导干部和校长(即“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上,是正确的。

我爹 发表于 2019-4-26 22:52:14

整我这群贪官污吏,就是一群黑恶势力。(一)他们是有组织、有预谋的犯罪。他们以国家机关的合法身份为掩护,形成了一个买官卖官、贪污受贿、滥用职权、以权整人、欺压群众、包庇同伙的黑恶势力团伙。(二)他们整人害人,参与作案的,已经在三人以上。(三)他们整人害人,花样耍尽,但都是明显违法的。而且,丧失了人性。(四)他们一而再、再而三,丧心病狂。逼死人,他们都不会收敛。(五)他们先是侵犯群众的民主权利、人身自由权利,然后又使用“软暴力”恶劣侵犯老百姓的财产权利。甚至多次克扣了我的巨额工资,还拒不承认是克扣,还拒不出具克扣票据。甚至还发展到暴力欺压群众。总之,整我这一伙贪官污吏,符合最近中央对“黑恶势力”认定的条件。

我爹 发表于 2019-4-27 08:22:19

许多领导干部,黑恶胜过暴徒;
贪官污吏不除,人民没有活路。

我爹 发表于 2019-4-27 09:08:10

群众血泪控诉,苍天有眼泣哭;
期盼各位领导,尽快给予答复。

我爹 发表于 2019-4-27 19:40:24

这么多的贪官污吏
欺侮我一个人
现在,事实
和法律关系都明摆起的
各级各类国家机关
还装聋卖傻???

我爹 发表于 2019-4-28 09:47:03

各位领导:
我反映的情况,
你们到底
管不管?

我爹 发表于 2019-4-28 09:59:23

如果各级各类国家机关的领导干部
都不管老百姓的正当诉求
那请问:你们一天
在忙什么?

我爹 发表于 2019-5-5 14:36:35

整我这群贪官污吏,自以为很聪明。他们以为:他们曾经一度把持了某些国家机关,他们就可以滥用职权、以权整人、欺压群众、为所欲为、无法无天。殊不知,他们却彻底暴露了他们自己。让更多的群众也看清了他们的黑恶嘴脸。也会让更多的上级领导感到震惊。他们明显破坏国家法制,严重败坏党和国家的形象。明显威胁国家稳定。我相信:中央不会放任不管吧?这么大个国家,好人肯定占大多数。我相信:人民群众也自有公道吧???
MZX曾经多次说过:“让人们认识真理,光有正面的经验还不够。还要有反面的教训才行。”一个国家是如此,一个家庭也是如此,一个单位也是如此,具体到某一个案件,也是如此。本案的是非对错,我相信:各位网友、各位群众,都应该清楚明白了吧?

我爹 发表于 2019-5-8 09:51:39

整我这群贪官污吏,就是一群黑恶势力。(一)他们是有组织、有预谋的犯罪。他们以国家机关的合法身份为掩护,形成了一个买官卖官、贪污受贿、滥用职权、以权整人、欺压群众、包庇同伙的黑恶势力团伙。(二)他们整人害人,参与作案的,已经在三人以上。(三)他们整人害人,花样耍尽,但都是明显违法的。而且,丧失了人性。(四)他们一而再、再而三,丧心病狂。逼死人,他们都不会收敛。(五)他们先是侵犯群众的民主权利、人身自由权利,然后又使用“软暴力”恶劣侵犯老百姓的财产权利。甚至多次克扣了我的巨额工资,还拒不承认是克扣,还拒不出具克扣票据。甚至还发展到暴力欺压群众。总之,整我这一伙贪官污吏,符合最近中央对“黑恶势力”认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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