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照不到的角落
发表于 2019-4-21 11:19:57
建议楼主先把ID号昵称改了后再谈谁是谁非更好。
牧笛
发表于 2019-4-21 18:36:08
就是,这儿不地道!
我爹
发表于 2019-4-22 18:33:09
本帖最后由 我爹 于 2019-4-22 18:40 编辑
网名,怎么改???
哪位,说一下步骤
我爹
发表于 2019-4-22 18:39:37
各位网友、各位群众:
仅仅从法律上,就可以看出,本案,有许多国家机关的领导干部,烂掉了。
如果再调查其经济问题,更是犯罪,更是严重,更是令人发指。
盼各位网友、各位群众,帮我向有关部门、有关领导呼吁。
如果本案还不依法纠正和查处,
老百姓如何才能安居乐业?
国家如何才能赢得民心?
社会如何才能和谐稳定?
我爹
发表于 2019-4-23 09:52:02
各位领导、各位群众、各位网友、全县各位教师:
自从周刚等人完全掌控重庆市梁平县教委以来,他们排斥、打击、迫害异己,用克扣巨额的政策性津补贴等非法手段,“处罚”了全县不少教职工。据说,全县被他们这样非法迫害过的人,不少。他们的行为是严重违法的。应当查清事实真相,依法严惩。
(一)没有法律依据。国家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授权:县级教委可以对其所管辖的教职工进行数千数万的经济处罚。就是公安局的治安处罚“罚款”,法律规定的也是500元以下。《行政处罚法》第24条还明确规定:经济处罚,最多只能处罚一次。国家(法律界)还有一个“行政执法一事不再罚原则”。可是,梁平区教委和梁平区教育系统的许多贪官污吏“以权整人”却不管这些。他们根本没有一个法制意识。他们的指导思想是“老子想怎么处罚,就可以怎么处罚”。无法无天。他们甚至因为同一借口对某些教职工进行了“数十次”的非法处罚。严重搞乱了中国的法制。比中国古代的封建社会和奴隶社会还要残酷。
这是十分典型的“经济恐怖主义”、“滥权极端组织”、“官霸暴恐分子”。
(二)最近几年才有的许多政策性津补贴,是国家应对物价上涨(或为了拉动物价)的生活补贴。目前国家根本还没有出台:将这些钱与处罚挂钩的法律法规。很明显,梁平区教委的许多领导干部,是故意的、十分黑恶的“滥用职权”。是扫黑除恶应该打击的对象。
(三)他们是思想进步、管理严格、忠心为国的“左派”激进分子吗?非也。他们是长期贪污、受贿、行贿、以权谋私、贪赃枉法、拉帮结派、买官卖官、乱搞女人、无恶不作的“右派”犯罪分子。那他们为什么要超越法律底线,对全县教育系统这么多的人进行非法的处罚呢?原来,他们所“处罚”的人,都是他们要整的人。他们自己那一个小圈子里的人,就是多次严重犯罪了,甚至翻船了,他们也要千方百计包庇。他们这是真心为国吗?根本不是。他们打着国家机关的旗号,包庇同伙、欺压群众,恰恰败坏了党和国家的声誉和形象,激起了广大群众对党和国家的仇恨和不满,动摇了党和国家执政的群众基础。这是危害国家稳定的最大威胁和罪恶之源。中央若不严格“倒查追究”,那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国”就完全泡汤了。这些贪官污吏,他们用实际行动“否定”了“依法治国”。他们信奉的是“权力大于法律”“老子就是法律”。这是典型的黑恶势力的嘴脸。这是严重的滥用职权犯罪。这是“软暴力”。
下面给大家介绍几个典型的案例。
我爹
发表于 2019-4-24 10:06:21
整我这群领导干部,长期T·W受贿,已经暴露;长期滥用职权、以权整人、欺压群众、破坏国家法制,也已经彻底暴露。可是,他们还想保留公职、甚至保留官权?他们还想继续当官害人?这不是对国家、对广大的人民群众的背叛吗?这不是想把国家故意搞垮吗?
有的领导干部,明明是长期贪赃枉法的贪官污吏和黑恶势力,可是,有的人还被推荐为“国务院特殊津贴享受者”、“国家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这不是对中央、对广大的人民群众的侮辱吗?
现在,有的领导干部,已经发展到“故意暴力欺压群众”了。有的人,还想为他们保留公职、甚至保留官权?难道,各级各类的国家机关,离开了这些人、就开不下去了吗?
我爹
发表于 2019-4-25 13:05:16
(1)中央号召:要以“法治思维”和“法制方式”解决一切问题。可是,老百姓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却十分艰难。许多国家机关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长期非法行政,长期枉法裁判。光要求老百姓走法律程序,不对那些贪赃枉法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进行有效的“倒查追究”和依法严惩,行吗?
(2)XZX曾经多次强调: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当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可是,我所经历的这一系列案件,几乎每一个案件的每一个环节,整我这群贪官污吏,都是明显违法的。
现在,整我这群贪官污吏,已经彻底暴露了。可是,有的人,还想为他们保留公职、甚至保留官职?这不是让他们继续当官害人、继续祸国殃民吗?
(3)2015年10月,中央组织部就已经下发了“四个排查”的文件。
可是,以前的冤假错案,没有得到认真的查处,又出现了新的、更大的、更恶劣的冤假错案。许多领导干部已经完全堕落成为了人民的敌人。杀头都是绰绰有余的。他们还想保留公职、保留官位?
我爹
发表于 2019-4-26 11:51:48
整我这群贪官污吏,恨我,已经不是什么个人恩怨了。他们“滥用职权、以权整人、欺压群众、甚至暴力欺压群众、愚弄法制、破坏国家法制”的行为,也已经不是什么“小恶”了。如果现在还有人设法包庇他们,那就要先查处“保护伞”。整我这群贪官污吏,都已经发展到暴力欺压群众了。各级各类国家机关的领导干部,到底是站在什么立场的?
从本案可以看出,老百姓按“法治思维、法制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多么的艰难!那些贪官污吏“滥用职权、以权整人、欺压群众、愚弄法制”,为所欲为、无法无天。老百姓“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正当程序走遍,都无济于事。那老百姓应该怎么办了?
我爹
发表于 2019-4-26 21:59:44
纠正错案申请书2017年5月15日梁平区教委,依据梁平县公安局2016年4月11日对我作出的“行政拘留七天”的《处罚决定书》对我进行“降低工资岗位等级”的行政处分。明显违反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22条等。这是一个十分明显的冤假错案。(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22条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可是,整我这群贪官污吏,却故意歪曲狡辩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22条的含义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并非只有被判处刑罚的,才能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并非只有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才能给予开除处分。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并非只有被判处刑罚的,才能给予开除处分。”???类似的法律或法律条款,还有很多。特别是《刑法》上的很多条款,如果都可以照这样加个“并非只有……,才能……”来解释,那中国的“法制”不出现颠覆性的动荡和混乱吗?很明显,整我这群贪官污吏,是故意“滥用职权、以权整人、欺压群众、愚弄法制、知法犯法、执法犯法”。他们已经成为明目张胆的“黑恶势力”了。应当依法严惩。(2)程序违法。我们学校召开的教师大会,绝大多数老师不同意给我“降工资”的行政处分。他们故意向老师们隐瞒事实真相。故意不统计赞成的多少人、反对的多少人、弃权的多少人。他们是故意强行通过的。连当时我在教师大会上陈述事实真相,当时的校长陆远珠就居然突然宣布“散会”而不准我把话说完。(3)处罚超过时效。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29条。他们依据公安机关已经处罚过的所谓“事实”进行重复处罚,不属于“案情复杂”或“其它特殊情形”。(4)乱认定事实。那些QQ群聊天留言,不是我发的。他们没有新的证据,却再次强行认定到我的头上。这明显是对我不服原拘留、所进行的申诉和控告,故意进行的新的打击报复。这严重侵犯我的合法权益。由此可见,“梁平教发【2017】33号”文件,是非法的。应当依法撤销。梁平区教育系统整我这群贪官污吏狡辩说:“怪公安机关不该拘留。只要拘留先撤销了,处分自然就撤销了。”他们想把责任完全推在公安机关的人身上,以逃脱法律追究。可是,他们的狡辩说得过去吗?从“《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处罚对应表”(附后)可以直观地看出:即使我被拘留正确,即使行政执法可以重复处罚,我也顶多只够“警告”处分。也就是说,本案至少应当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43条,先变更原处分决定。可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16条,没有“警告”处分这一项。这说明:符合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处罚的事实,根本就不符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16条。也就是说:根本就不能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16条这两个法律条款,去重复处罚同一个行为。再加上,同一个国家机关,或者不同的国家机关,因为同一个事项,针对同一个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最多只能处罚一次。只有坚持“行政执法一事不再罚原则”,老百姓才敢对原“处罚”是否合法、合理,进行申诉或控告。只有坚持“一事不再罚原则”,才能避免原涉案的领导干部,以“处罚”为由,进行新的、更大的打击报复。也只有坚持“一事不再罚原则”,才能规范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和领导干部的行政行为。否则,应该定处罚多少次才算合理呢?难道由那些所谓的领导干部,凭其心情好坏,因人而异,想处罚多少次、就可以处罚多少次吗?再加上,那些QQ群聊天留言,根本不是我发的。况且,《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哪一条是针对老百姓在QQ群聊天时谈论了时事政治话题而制定的。至今还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不准老百姓在QQ群聊天时谈论政治话题,或者不准老百姓在谈论政治话题时发表批评意见。本案,如果单独给与口头警告,还算合理的。无论那些QQ群聊天留言是不是我发的,我都接受。所以,重庆市梁平区教委给我作出的“降工资”的行政处分,应当无条件撤销。总之,2017年5月15日,重庆市梁平区第一中学,勾结梁平区教委,对我作出的“降工资”的行政处分文件“梁平教发【2017】33号”是错误的。我请求:有关部门依法及时撤销。切盼!呈:梁平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纪委、区监察委、区检察院、区教委呈:重庆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纪委、市监察委、市检察院、市教委呈: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家监察委、扫黑办、最高检、人社部、教育部申请人:(略)重庆市梁平区第一中学教师2019年4月26日
我爹
发表于 2019-4-26 22:01:23
本帖最后由 我爹 于 2019-4-26 22:02 编辑
《治安管理处罚法》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处罚对应表表1(正确)《治》———————————《事》1、拘留八天以下————————————1、警告处分2、拘留八至十五天并罚款————————2、记过处分(3、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3、降工资(4、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4、开除表2(正确)《治》———————————《事》1、拘留五天以下;2、拘留六至十天—————————1、警告处分3、拘留十天至十五天;4、拘留十五至二十天并罚款———2、记过处分(5、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3、降工资(6、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4、开除表3(正确)《治》第25条——————————《事》第16条1、拘留五天以下;2、拘留六至十天————————————(1、警告处分)(3、拘留十天至十五天)(4、拘留十五至二十天并罚款)——2、记过处分(5、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3、降工资(6、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4、开除 表4(错误)《治》第25条——————《事》第16条1、拘留五天以下—————1、警告处分2、拘留六至十天———————2、记过处分??(3、十天以上拘留)————3、降工资??(4、判刑)———————4、开除??表5(特别错误)《治》第25条———————《事》第16条1、拘留五天以下————————2、记过处分??2、拘留六至十天———————3、降工资??(3、十天以上拘留)————4、开除??(4、判刑)——————??? 依据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22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我这个案子,无论如何,梁平区教委不该给我“降工资”的行政处分】依据二:《行政处罚法》第24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我这个案子,无论如何,学校不该一次又一次地克扣我的巨额工资】依据三:行政执法,必须遵循“一事不再罚原则”。【我这个案子,梁平区教委不该给我“重复处罚”。更不该给我下发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处罚文件】依据四:从表3、表2还可以看出:依据《治》第25条和《事》第16条这两个不同的法律条款,去重复处罚同一个行为,是明显错误的。因为这两个法律条款的处罚,没有交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