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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匿名

梁平出租车又被人砍了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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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 00:58: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东深圳

Re:梁平出租车又被人砍了哟

        此事还没有得到公正处理吗?

       没关系,请楼主把事情发到下列网站,到时候自然有人出来处理和说话的。  

    包青天网:http://www.baoqingtian.cn/

    全国人大:http://www.npc.gov.cn/

    最高人民检察院:http://www.spp.gov.cn/site2006/

    最高人民法院:http://www.court.gov.cn/

    公安部:http://www.mps.gov.cn/n16/index.html

    司法部:http://www.moj.gov.cn/

    新华网法治频道:http://www.xinhuanet.com/legal/

    社会正义网:http://www.jcrb.com/

发表于 2009-1-24 17:28: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

Re:梁平出租车又被人砍了哟

是那个舅子放的人,被抓的是不是他祖祖嘛??狗日的!!有权就是法11111111111111

 

发表于 2009-1-24 17:30: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

Re:梁平出租车又被人砍了哟

狗日的
发表于 2009-1-24 18:24: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东深圳

Re:梁平出租车又被人砍了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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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 帽状腱膜下血肿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 8厘米, 儿童达 6厘米; 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 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 眼损伤()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眶部单纯性骨折;()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视野轻度缺损;()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 鼻损伤()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 耳损伤()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外伤性鼓膜穿孔;()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第十二条 口腔损伤()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十三条 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 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 (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 厘米 (儿童达 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第十五条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 单条长 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 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 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 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 8厘米。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第十八条 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 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发表于 2009-1-24 18:26: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东深圳

Re:梁平出租车又被人砍了哟

《刑法》之故意伤害罪:fficeffice" />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之渎职罪: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四百条 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一十七条 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人民警察法》:

    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对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或者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四十八条 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

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发表于 2009-2-20 23:31: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

Re:梁平出租车又被人砍了哟

合兴派出所的那个姓邓的警官不是个东西,也是个杂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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