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fice ffice" /> 一、哪些人员可以何种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答:(一)在城镇各类企业(单位)就业的职工,应以单位职工身份参保。 (二)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参保。 (三)因土地被依法征收(用)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按户籍制度改革规定,成户转户并退出宅基地的退地农转城人员;在ffice:smarttags" />2011年6月30日前,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且在城镇用人单位未参保超龄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参保缴费,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进行管理。 二、参保人员在哪里办理参保缴费? 答: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统一向其纳税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职工参保缴费,缴费比例为28%,其中单位承担20%,职工个人承担8%;无用人单位的,原则上在本人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缴费比例为20%。 三、如因工作变更或户籍迁移,是否需要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答:(一)工作单位变更 单位职工因工作单位变动,必须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如新进单位是市外的,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还需转移养老保险基金。 (二)户籍迁移 个人参保人员户籍迁移,若户籍迁移未跨区(县、自治县),不需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若户籍迁移跨区(县、自治县),则需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若户籍迁移出市外的,除需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外,还需转移养老保险基金。 四、参保人员何时可以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答:(一)领取待遇条件 第一,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二,达到规定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从事工人岗位的女职工年满50周岁,从事管理岗位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女性个人参保人员1996年1月1日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满50周岁,1996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满55周岁。 第三,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其以上。 (二)手续办理 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当月,单位职工由用人单位统一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职工领取养老待遇的审核手续;个人参保人员由本人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领取养老待遇的审核手续。次月由参保地人力社保局审批,并从审批之月起领取养老待遇。 (三)养老待遇领取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代发。领保人凭银行存折(卡)到银行各营业网点领取基本养老金。 五、领取城镇职工养老待遇人员死亡后,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领取城镇职工养老待遇人员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发养老待遇,其直系亲属应凭死亡人员的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领取死亡待遇相关手续。死亡待遇包含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其中,丧葬费为2000元,一次性救济金为死者生前最后1个月基本养老金的15个月。同时,领取养老待遇人员死亡时,如个人账户还有余额的,应退还其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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