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广大网民朋友的一封信ffice ffice" /> 网民朋友们: 你们好! 介于大多数市民不清楚环境噪声污染应该属于哪个单位管,造成你们不能及时准确的投诉反映问题,现将《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2013年5月1日起施行)中的部分条款告知如下: 第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噪声污染防治规划和声环境功能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拟定噪声污染防治年度目标任务分解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具体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年度目标任务情况的检查、督促和考核工作; (三)建立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并组织监测,定期公布声环境质量状况; (四)负责对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以及在商业、餐饮、文化娱乐等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产生的噪声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公安机关负责对下列噪声实施监督管理: (一)在城镇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排放的偶发性强烈噪声; (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或者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喇叭、高音响器材产生的噪声; (三)进行集会、聚会、娱乐、健身、悼念、饲养动物等活动,以及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装修等活动产生的噪声; (四)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滑轮车、手推车等机具排放的噪声; (五)其他社会生活噪声。 第十四条 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改建、扩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或者从事金属加工、石材加工、木材加工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活动。 禁止在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以及学校、医院、机关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产生噪声和振动污染的娱乐场所。 第三十三条 在城镇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应当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 进行集会、聚会、娱乐、健身、悼念。饲养动物等活动,不得噪声扰民。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非机动车和手推车、滑轮车等机具,不得噪声扰民。 12点至14点和22点至次日8点,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噪声扰民的室内装修活动,其他时段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减轻噪声扰民。 第三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高音响器材噪声扰民。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除外: (一)抢险、抢修、救灾等紧急情况; (二)经批准的文化、体育、庆典等社会活动; (三)各类学校、幼儿园播放广播体操、眼保健操以及举办运动会、升旗仪式的; (四)车站、港口、码头、机场以及主要交通干道交叉口,在交通繁忙时刻必要的疏导活动; (五)经公安机关批准的其他情况。 前款规定使用的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高音响器材装置,在非紧急情况时应当合理控制音量,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噪声污染。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或者设立娱乐场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运行,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从事金属加工、石材加工、木材加工等活动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夜间排放噪声扰民的,从重处罚: (一)进行集会、聚会、娱乐、健身、悼念、饲养动物等活动噪声扰民的; (二)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非机动车和手推车、滑轮车等机具排放噪声扰民的; (三)12点至14点和22点至次日8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室内装修等噪声扰民的活动的; (四)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高音响器材噪声扰民的; (五)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高音响器材招揽顾客的; (六)未经批准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2002年2月1日公布的《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同时废止。 此外,《梁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县级有关部门环境保护监督处罚职能的通知》(梁平编委[2012]56号文)中明确将环境保护监督处罚职能调整划入到县环保局,噪声污染监督处罚职能已不属于梁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最后,我们衷心地感谢广大网民朋友们一直以来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理解。 梁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二〇一三年六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