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哥哥 发表于 2009-3-11 00:20:00

南宁"驴友"案终审判决推翻一审判决,理性战胜盲从,司法进步可期

<FONT size=3>&nbsp;&nbsp;&nbsp; 南宁市13名驴友相邀去县郊森林旅游,不料露宿时山洪暴发,一名女孩被洪水冲走,女孩的母亲状告其他驴友。一审法院判决“驴头”梁某赔偿16万余元,其余同行驴友赔偿4.8万元(南国早报2006年7月10日曾作报道)。今年2月25日,所有当事人均领到了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的终审判决书。<BR><BR>  2006年7月,爱好自助游的梁某在网上发帖,召集到武鸣境内的大明山赵江进行露营旅游活动。女孩骆某与朋友在网上报名表示参加此次露营活动。7月8日,13名自助游“驴友”来到武鸣县两江镇赵江河床上扎帐篷露营。然而,谁也没想到的是,第二天凌晨,因山洪暴发,骆某不幸被山洪冲走身亡。事件发生后,骆某家长将同行的12名“驴友”告上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要求他们对骆某的死亡共同承担责任,并提出了约35万元的赔偿要求。<BR><BR>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发帖人梁某、死者骆某以及其他11名“驴友”都负有不同程度的责任。“驴头”梁某承担60%的责任,死者骆某和其他“驴友”分别承担25%和15%的责任。2006年11月16日,青秀区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12名驴友必须集体向骆某的家属赔偿死亡补偿、精神损害抚慰等共计21万余元,其中“驴头”要承担16万余元赔偿。<BR><BR>  “驴头”梁某等人不服,上诉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在2007年3月开庭审理。法院认为,梁某等人及骆某进行户外集体探险,他们均是成年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户外集体探险具有一定风险应当明白。各参与者之间基于对风险的认识而产生结伴互助的依赖和信赖,具有临时互助团体的共同利益。各参与者之间并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梁某在网上发帖提出到赵江进行户外探险活动的想法,帖子的内容只有出行时间、集合地点、目的地、费用估算及分担方式,并没有以组织者的身份制定具体活动方案,要求参与者服从其管理。从活动情况看,参与者之间也是松散的关系,没有具体的组织分工,大家也没有公推梁某为组织者,故梁某只是这次活动的发起人,并非组织管理者。活动费用在发帖时也已明确是“AA”制,即自助式,事实上不存在梁某通过此次活动营利的行为,一审判决认定梁某为此次活动的组织者,其行为具有营利性质,缺乏事实依据。<BR><BR>  梁某等人在户外集体探险活动中突遇山洪暴发,骆某死亡,属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身亡,梁某等人已尽必要的救助义务,主观上并无过错。死者家属主张12名“驴友”对骆某的死亡存在过错,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BR><BR>  尽管梁某等12名“驴友”对骆某的死亡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但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12名“驴友”作为参加户外集体探险的当事人仍应分担民事责任,给予死者家属以经济上的适当补偿。梁某在该户外集体探险活动中作为发起人,应比其他参与者适当多分担责任。<BR><BR>  据此,二审判决梁某补偿死者父母3000元,其余11名“驴友”各补偿死者父母2000元。<BR></FONT>

笑佛 发表于 2009-3-11 09:42:00

Re:南宁"驴友"案终审判决推翻一审判决,理性战胜盲从,司法进步可期

<P>梁某等人及骆某进行户外集体探险,他们均是成年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户外集体探险具有一定风险应当明白。各参与者之间基于对风险的认识而产生结伴互助的依赖和信赖,具有临时互助团体的共同利益。各参与者之间并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P><P>梁某等人在户外集体探险活动中突遇山洪暴发,骆某死亡,属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身亡,梁某等人已尽必要的救助义务,主观上并无过错。死者家属主张12名“驴友”对骆某的死亡存在过错,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P><P>说得好!户外活动均是成年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肯定具有一定风险,活动费用也都是“AA”制,即自助式,事实上不存在通过活动营利的行为,参与者之间并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自己要有自我保护意识!搞一些意外伤害保险之类的投保,使我们玩得愉快,玩得开心,玩得健康!!!</P>

山风猪立业 发表于 2009-3-11 10:08:00

Re:南宁"驴友"案终审判决推翻一审判决,理性战胜盲从,司法进步可期

<P><FONT size=3><STRONG>建议喜欢户外活动的朋友每年花三、五十块钱买一份意外保险。</STRONG></FONT></P>

大哥哥 发表于 2009-3-11 09:59:00

Re:南宁"驴友"案终审判决推翻一审判决,理性战胜盲从,司法进步可期

<P>&nbsp;&nbsp;&nbsp; 大家出门户外活动是理智的,自愿的,并非强迫的,因此并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之间、盈利与非盈利之间的关系。这个判决是理性的,符合户外运动的特征、性质。</P><P>&nbsp;&nbsp;&nbsp; 今后参与户外活动,应当根据活动的难易保险,使户外活动人人参与,人人保险。</P>

山风猪立业 发表于 2009-3-11 09:03:00

Re:南宁"驴友"案终审判决推翻一审判决,理性战胜盲从,司法进步可期

<P><FONT size=6>早该如此了,这样大家在一起耍起才一百个放心。</FONT></P>

鸣哥 发表于 2009-3-11 14:01:00

Re:南宁"驴友"案终审判决推翻一审判决,理性战胜盲从,司法进步可期

好帖,让所有参与户外活动的人员明确一下所属的责任,先说后不乱,最好有保险。

自由的心 发表于 2009-3-11 11:45:00

Re:Re:南宁"驴友"案终审判决推翻一审判决,理性战胜盲从,司法进步可期

<BLOCKQUOTE><IMG src="static/image/common/icon-quote.gif" border=0> <B>山风猪立业:</B><BR><P><FONT size=3><STRONG>建议喜欢户外活动的朋友每年花三、五十块钱买一份意外保险。</STRONG></FONT></P><P></P></BLOCKQUOTE><P></P><P>我已买意外保险。</P><P>30-40岁的成年人一定要有保险意思,重大疾病和意外险应该买,这样也是对自己家庭特别是对子女的一种保障。</P><p>[此帖子已被 自由的心 在 2009-3-11 11:48:07 编辑过]

暗暗 发表于 2009-3-11 22:54:00

Re:南宁"驴友"案终审判决推翻一审判决,理性战胜盲从,司法进步可期

最好有保险

大哥哥 发表于 2009-3-16 23:18:00

Re:南宁"驴友"案终审判决推翻一审判决,理性战胜盲从,司法进步可期

是从买保险之日起算吗?可不可以买多份?

大哥哥 发表于 2009-3-16 23:19:00

Re:南宁"驴友"案终审判决推翻一审判决,理性战胜盲从,司法进步可期

集体买有优惠吗?
页: [1] 2
查看完整版本: 南宁"驴友"案终审判决推翻一审判决,理性战胜盲从,司法进步可期

渝公网安备 500228020001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