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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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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1 19:5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重庆

新华网北京12月21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

  会议指出,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是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对于吸引和鼓励各类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经过一年调研论证、广泛听取意见,起草了《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会议审议批准了这个意见,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确保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

  会议要求,地方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要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把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和经费管理紧密结合,注意研究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妥善处理各种关系,积极稳妥做好工作。要按照管理以县为主、经费省级统筹、中央适当支持的原则,确保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落实到位。

发表于 2008-12-21 20:32: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

Re: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

温总理发话了,该不会是空调了吧?

发表于 2008-12-21 21:19: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

Re: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

别着急,这是中央控调,稳当得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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